联系客服

000711 深市 京蓝科技


首页 公告 京蓝科技: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京蓝科技: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京蓝科技: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京 0102 民初 9191 号。该案经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各被告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涉案金额 7300 万元(本金);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京蓝生态公司、公司控股子京蓝沐禾公司、京蓝沐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赤峰沐原公司为本案被告;涉案金额 2950 万元(本金)。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已经审理终结;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公司、京蓝生态公司、公司控股子京蓝沐禾公司为本案被告;涉案金额 3700 万元(本金)。

  综上所述,公司发生如上三笔诉讼,累计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一)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及受理情况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京0102民初9191号。该案经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各被告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郭绍增

    被告:杨仁贵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 年,原告与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股份”)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008 的《有限合伙份额远期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受让协议》)约定,若京蓝股份未能在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17.1774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之日(即合伙企业支付首笔收购价款之日)起 1 年内购买标的股权,京蓝股份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原告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 7,300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份额”)并支付约定受让价款。受让价款的计算标准为∶原告对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额+原告对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额×原告出资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实际占用天数×标的合伙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10%)÷360 一原告就标的合伙份额已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如京蓝股份未按时、足额支付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价款的,原告有权要求京蓝股份继续履行,且每逾期一日,按京
蓝股份应付而未付款项的 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京蓝股份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同年,原告与被告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 ( 银 川 ) 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4 的《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西部担保对原告根据《受让协议》对京蓝股份享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受让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款项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原告与被告郭绍增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5 的《保证合同》,约定郭绍增对原告享有的主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原告与被告杨仁贵签订编号为 CCBT-CXYWZX-JLDS-BZ06 的《保证合同》,约定杨仁贵对原告享有的主债权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任。同年,原告与京蓝股份签署编号为
CCBT-CXYWZX-JLDS-009 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京蓝股份将其持有的中科鼎实36.7152%股权质押给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文件签暑后,合伙企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投资中科鼎实并持有了标的股权。根据《受让协议》约定,京蓝股份的受让条件
已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成就。后经与各被告协商,原告将京蓝科技受让合伙份
额的履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原告于【2022】年【01】月【28】日向
京蓝股份发函,要求其于【2022】年【02】月【10】日前履行受让合伙份额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受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7,292,777.77】元。

  3、和解及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初收到(2022)京 0102 民初 9191 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 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受让价款包括本金 7300 万元以及自2018 年 10月31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7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标准计算的收益(日利率按10%/360 计算)。

  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 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协议第一项确
定的本金及收益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2 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四、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6.7152%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建信信托有限公司在行使本协议第四项所确认的质押权之前,暂不对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资产采取任何查控、处置措施;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6.7152%股权未能完成折价或拍卖、变卖程序,亦或是折价或拍卖、变卖程序未能清偿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的,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未获清偿债权范围内要求查控、处置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资产。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 535,871 元,减半收取 267,936 元,由被告京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共同承担(原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 2022 年【07】月【10】日前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支付。”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及受理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沐原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2年8月29日审理终结。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被告京蓝科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
主债权为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
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1月 9 日,被告京蓝生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柒仟万的最高余额内为
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2 月 15 日,被告
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 5000 万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019 年 3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
50%确定。2019 年 3 月 26 日,原告将 5000 万元借款打入被告京蓝沐禾账户中。
2020 年 2 月 13 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向原告提出《关于贷款展期的申请》,2020
年 3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公司、被告京蓝科技公司、被告京蓝生态公司
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原借款 5000 万的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日 2020 年 3 月 6
日延长为 2020 年 9 月 7 日,保证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20
年 3 月 4 日,被告京蓝沐禾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京蓝沐禾公司以蒙(2018)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 0007119 号不动产作抵押,抵押价值为

5000 万元。2020 年 3 月 4 日,被告赤峰沐原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借款 5000 万元提供担保,被告赤峰沐原以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 0010675 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 0010676 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7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8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79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10680号、蒙(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