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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重大诉讼公告(潍坊高新住建局)

公告日期:2022-08-22

京蓝科技:重大诉讼公告(潍坊高新住建局)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四个被告人,目前案件一审已判决;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

    2、涉案金额 126410777 元;

    3、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已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前三被告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 PPP 项目合
同》;

    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 134335381 元(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其后的违约金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计算)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1500000 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 PPP 项目是高新区民生项目,经公开招标,由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中标社会资本方。2019 年 2 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潍坊高新住建局为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的实施机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社会资本方,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组成项目公司(即被告四)实施本项目;另约定,该三被告应对项目公司履行 PPP 项目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 15 日内,该三被告需出资 6000 万元的 99%;
该三被告与项目公司负责按照融资方案完成融资,项目融资资金 78604.05 万元;本项目总投资约为 100425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75150 万元;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三年;另约定了该三被告的违约责任内容,包括未足额出资到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未融资到位的违约责任,项目资金被挪用的违约责任,施工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除违约责任外,《PPP 项目合同》还约定了赔偿责任即违约方需承担咨询费用等赔偿损失。

    《PPP 项目合同》签订后,前三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成立项目公司即被
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但并未按约进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也未按照约定融资投入项目建设,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金被被告挪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损失。同时,基于被告存在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致使 PPP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案号(2021)
鲁 07 民初 458 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及咨询费损失 125684800 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2097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25977 元,由被告京蓝北方
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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