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等共七个被告人,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开庭调解阶段;
2、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等为被告;
3、涉案金额 98825939.97 元;
4、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赛罕区法院”)发出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乌力吉
被告五:金慧君
被告六:郭绍增
被告七:朱锦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9500 万元
及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3825939. 97 元,共计 98825939.
97 元;
2、被告一以抵押的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 0007437 号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8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880000】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9500 万元,借款到期日
2021 年 8 月 12 0,借款利率为 7%, 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本金的计收罚息,对应
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借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上述债务由被告一所有的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担保,并签署了(332002)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 00001 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及编号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 001 号《补充协议》; 被告二、四、五、六、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了(332002) 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 0005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
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 001 号《补充协议》;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签署了 (332002)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 00056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 001 号《补充协议》。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一提供借款 9500 万元。
被告一自 2021 年 6 月 20 日开始拖欠借款利息,贷款到期日 2021 年 8 月 12
日也未归还本息,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拖欠原告本金 9500 万元,利息、罚息、
复利 3825939.97 元,共计 98825939. 97 元。担保人被告二、三、四、五、六、
七也未履行 相应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此,原告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8 月 4 日赛罕区法院组织了线上开庭调解。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具
体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 95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2724200.88 元,
及截至 2022 年 8 月 4 日的复利、罚息及罚息的复利 10553412.14 元(之后的复
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1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在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内对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有权对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位于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 0007437 号建筑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工业用地、宗地面积58198.2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498.87平方米,不动产证明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证明第 0003227 号]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35930 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已预交),减半
收取计 267965 元,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共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序 涉案(或裁
号 发生时间 基本情况 判)金额/万 受理法院 进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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