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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京蓝科技: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并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收到公司
董事、副总裁韩世英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韩世英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裁职务。韩世英女士辞去董事及副总裁职务后将不在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世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韩世英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韩世英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韩世英女士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对韩世英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王海东先生、孙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如上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完成本次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海东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王海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王海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金刚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孙金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孙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海东,男,1979年1月生,本科学历。2002年-2010任职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担任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年1月24日至今担任公司副总裁。

  王海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信息披露日持有公司股票 2,242,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孙金刚,男,1978 年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历(EMBA),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母基金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职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公司、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金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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