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 年 1 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
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友公司”)、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京蓝公司”)。北方园林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讼,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北方园林认为本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北方园林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取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滨海农商行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基于再审结果如上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北方园林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但目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8 月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 津 03 民初 24 号一审《民
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天津高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
津民终 113 号),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之“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
事项”及 2021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6)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现就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学刚,男
被告三:张颖,女
被告四:应泽从,男
被告五:鲁军,男
被告六: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八: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创业市政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87000000 元,利息 1494587.5 元(计
算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兰友公司、京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创业市政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给付责任;3.判令原告就北控公司质押给原告的京蓝公司 22603153 股的股份有权处分,对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京蓝科技股票 22,603,153 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创业市政公司的全部欠款(贷款本金 8,700 万及利息454.38 万、复利、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上诉相关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上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滨海农商行要求北方园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即北方园林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滨海农商行承担。
(三)判决结果
2021 年 9 月 26 日,京蓝科技及北方园林收到了天津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2021)津民终 113 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
公司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在京蓝科技收购北方园林的收购过渡期内,高学刚的行为严重超越了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担保事项实质上是高学刚等人利用收购交割过渡期间隙,通过恶意隐瞒、伪造虚假决议文件所故意实施的侵害北方园林、京蓝科技利益的行为。滨海农商行在明知北方园林股东会决议是由高学刚等无权利人做出的无效决议情况下,仍与北方园林签订保证合同,其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北方园林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讼,认为本案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并不是北方园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北方园林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签署借款合同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请求法院改判北方园林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北方园林及京蓝科技都是担保事项的受害者,对于二审判决结果,京蓝科技及北方园林聘请的专业律师认为本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京蓝科技已经协助北方园林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判决结果,目前北方园林已经取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通知书》(2022)津民申 753 号,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因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学刚,应泽从等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 (2021)津民终 113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22)津民申 753 号,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再审合议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取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滨海农商行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基于再审结果如上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北方园林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但目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序 涉案(或裁
号 发生时间 基本情况 判)金额/万 受理法院 进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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