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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京蓝科技: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
              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 03 执 2091 号),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0 日,京蓝科技就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控咨询”)、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未完成在公司收购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90.1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中作出的业绩等承诺向北京
三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
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3 民初 15 号)。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并于近日收到了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学刚,男

    被告三:高作宾,男

    被告四:高学强,男

    被告五:高作明,男

    被告六:杨春丽,女

    被告七: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720,878,500 元。业绩补偿金额优先以向原告补偿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持有的原告股份数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为原告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向原告补偿的全部原告股份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补偿股份数对应的金额小于应补偿金额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各自承担业绩补偿金额的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 780,350,875.44 元。

    三、判决情况

    2021 年 3 月 24 日,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 2021 年3 月 19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0)京 03 民初 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控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332,298,402.97
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332,298,402.97 元为基数,以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北方市政承担连带责任;

    (三)高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104,766,071.63 元
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104,766,071.63 元为基数,以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高作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65,447,688.46 元
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65,447,688.46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高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72,788,778.98 元
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72,788,778.98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高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72,788,778.98 元
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72,788,778.98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杨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 72,788,778.98 元
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72,788,778.98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
杨春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控咨询追偿;

    (九)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赔偿上市公司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 1,372,140 元;

    (十)驳回京蓝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京蓝科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93,613 元(已交纳),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3,649,941 元及保全费 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6 日、2021 年 3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 2020-020、2021-033 号公告。

    四、执行裁定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近日,
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
03 民初 15 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 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
杨春丽向申请执行人京蓝科技履行 332,298,402.97 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北控咨询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赔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 332,298,402.97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 被执行人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分别向申请执
行人京蓝科技履行 104,766,071.63 元、65,447,688.46 元、72,788,778.98 元、72,788,778.98 元、72,788,778.98 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各被执行人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均以履行补偿义务金额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
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1,372,140 元。

    (四)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
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
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
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的小额案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正在准备启动执行工作,目前尚无法预计各项执行工作的完成时间及具体完成情况,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推动后续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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