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 河钢 01 债券代码:112999.SZ
债券简称:24HBIS01 债券代码:148581.SZ
受托管理人:
2024 年 7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19河钢01
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规模:15亿元
债券期限:5年期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08%
起息日:2019年11月26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2、债券简称:24HBIS01
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规模:15亿元
债券期限:3年期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2.98%
起息日:2024年1月18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偿还到期债务
二、 重大事项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向
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述信息详见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11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近日,发行人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亚联公司起诉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公司负担。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原告亚联公司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本案尚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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