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2.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权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质的证券。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3. 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4. 权之 下列职权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过。 审议通过。
5.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章程;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效;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
在股东大会通知后被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
形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