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对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合同纠纷案作了裁定,具体如下:
一、 案件裁定结果
(一)案号(2020)冀01民初457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年9月21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4. 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号(2020)冀01民初458号裁定结果
1. 起诉时间:2020年9月21日
2. 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 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 民事裁定书(2020)冀01民初457号;
2. 民事裁定书(2020)冀01民初458号。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