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8 日 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6,803,086,8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06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36,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6,797,450,14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4.01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97,695,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36,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192,058,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8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00,867,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4%;反对
1,8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397,7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476,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74%;反对
1,82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14%;弃权 397,7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2%。
议案 2.00 选举谢海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8,079,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24%;反对
25,007,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688,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505%;反对
25,007,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9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议案 3.00 选举朱华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8,354,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14,73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96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481%;反对
14,73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51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议案 4.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01,718,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
1,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326,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76%;反对
1,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维、黄珏姝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