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 1 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家骅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4,355,820,44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4,018,545,44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338,979,1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东 5 名,代表股份 1,704,1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占比 反对 占比 弃权 占比
(股) (股)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3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355,807,544 99.9997% 6,500 0.0001% 6,400 0.0001%
4,355,809,844 99.9998% 6,500 0.0001% 4,100 0.0001%
4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68,560 99.9969% 6,500 0.0019% 4,100 0.0012%
5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6 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7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4,355,813,144 99.9998% 5,000 0.0001% 2,300 0.0001%
8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6、7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张心诚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