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1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82 号)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
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 5,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8,723,584.91 元。上述募集
资金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2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参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等 9 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拟存放金额
号 (万元)
1 大冶特殊钢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 8111501012200 60,000
司 分行 938684
2 大冶特殊钢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3010129200 21,000
司 黄石分行 086479
3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 4224220080110 70,000
技有限公司 冶钢支行 00150981
4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 557381657769 70,000
技有限公司 分行
5 青岛润亿清洁能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3720004070130 18,000
有限公司 大尧三路支行 01977465
6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5329048372101 18,000
公司 分行香港中路支行 11
7 铜陵泰富特种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 187265714258 19,000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8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8110501012901 7,000
有限公司 支行 915723
9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5016161360 7,000
有限公司 江阴支行 0002141
1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8110501012001 208,000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91567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冶钢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大尧三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香港中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大冶特殊
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80MW 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新增 80MW 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薛万宝、康昊昱、乔端和彭思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