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修订及新增内容
序 原条款 修订后
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1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3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3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 股,于1997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于1997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向全体股东配售30,566,48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 准,向全体股东配售 30,566,480 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
公众股股东配售的 21,000,000 股股份于 1998 年 9 月 2 日 公众股股东配售的 21,000,000 股股份于 1998 年 9 月 2 日
上市流通。 上市流通。
公司于 2019 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9 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86.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86.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2,519,499,422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968,907,902 股。 2,519,499,422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968,907,902 股。
公司于 2020年 4月 30日实施了 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047,143,433
股。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68,907,90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47,143,433 元
3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
属改制、压延加工、钢铁材料检测;钢坯、钢锭、钢材、 属改制、压延加工、钢铁材料检测;钢坯、钢锭、钢材、
金属制品制造;港口码头经营和建设;机械及仪表电器制 金属制品制造;港口码头经营和建设;机械及仪表电器制
造和修理;煤气工业气体制造和供应(限在厂区内制造和 造和修理;煤气工业气体制造和供应(限在厂区内制造和
供应);生产、加工、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高温合 供应);生产、加工、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高温合
金材料、铁矿石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 金材料、铁矿石和相应的工业辅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
务;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 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开发
开发及技术服务;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 及技术服务;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含
含危险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危险品);氧气、氮气、氩气、液氧、液氮化工产品生产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氧气、氮气、氩气、液 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中国境内
氧、液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 设立科研开发中心,从事新材料、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材料器件、构件的研
发与新材料开发有关的工艺设计、规划;批发和代理特
种钢材及所需原材料的销售和采购。(涉及许可经营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4 新增第十 公司使用中信集团许可商标时,遵守中信集团商标管理
五条 制度,维护中信商标合法权益。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68,907,90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47,143,433股,全部为普通股。
条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七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三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条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 第四十一条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第四十二 此条第十七项删除
产 2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条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9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