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第三章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 份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第二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股份增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减和回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七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 份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节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股份转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股东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会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二节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股东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会的一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般规定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股东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大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第三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的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集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章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股东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股东大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