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ST双环 公告编号:2022-008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作为本案的再审被申请人之一。
3. 涉案的金额:79,264,930.81 元
4. 鉴于案件尚未再审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双环科技”)
于 1 月 25 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湘民申 570 号,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州行者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 见《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湘 01 民初 3444 号民事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湘民终 312 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立案审查。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原告神州行者诉称:长沙市某银行(以下称“涉事银行”)与大鹏投资、双环科
技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指涉事银行应大鹏投资申请,根据本公司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额度范围内开出付款人为大鹏投资,收款人为本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销合同项下大鹏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本公司凭涉事银行通知发货的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则本公司承担差额部分退款责任,本公司未按时退款的,由大鹏公司向涉事银行补足。三方协议签订后,涉事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及贴付相应款项。截止 2017年 10 月 10 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与保证金数额存在差额,差额合计
79,264,930.81 元。2018 年 12 月 28 日,涉事银行将对大鹏投资未归还
79,264,930.81 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
司,2019 年 6 月 5 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
给原告。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大鹏投资偿还本金 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5。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 民初3444 号,披露了一审的裁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本案中,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对何某智涉嫌伪造双环
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39385.6 元,退还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裁定后,上诉人神州行者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1 民初 3444 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神州行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并支持神州行者公司
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4),披露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 312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三:湖南长沙大鹏实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四:湖南鹏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五:湖北智益达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六:郴州大鹏君盛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七:何某智
再审被申请人八:何某莎
再审请求:
1.撤销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 01 民初 3444 号民
事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 312 号民事裁定;
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4 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其中:应诉案件 3 起,涉及货款、工程欠款等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 143 万元;起诉案件1 起,涉及劳动纠纷等,合计涉案金额约 26 万元。
四、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再审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湘民申 570 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