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 号)《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吴中:
经查,你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
石化)副总裁,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董事。你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
买入恒逸石化可转债“恒逸转 2”913 张,成交金额 91,300 元,于 8 月 18 日卖
出“恒逸转 2”913 张,成交金额 112,390.30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已主动向恒逸石化上缴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2、整改情况
上述行为发生后,吴中先生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对《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