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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3 深市 恒逸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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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比例达到3%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恒逸石化: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比例达到3%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24
              恒 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比例达到 3%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1.50 元/股;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三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了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根据相关规定,公
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3%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119);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第三期)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41);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比例达到 2%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9);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三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比例达 3%暨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第三期)股份数 122,49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8.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37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899,921,189.04 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第三期回购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五
个交易日(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178,750,258 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44,687,564 股。

    3、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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