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13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聘任公司 副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因,毛应女士书面申请卸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等相应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毛应女士提交的书面卸任申请即日起生效。
为顺应企业发展新要求,提升公司财务系统的战略定位,提高财务系统对公司经营的战略支撑能力,实现从业务财务到战略财务的转型,通过财务推动提升公司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全面协同性,进一步整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价值,促进公司资产盈利能力的全面提升,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提名公司副
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方贤水先生(简历附后)兼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方贤水先生多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重要岗位,历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董事长,长期深耕公司产业上下游经营业务,具有 30 年以上的炼化-化纤龙头企业的全面经营管理经验,专业能力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方贤水先生具备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产业战略布局的丰富经验,全面的统筹运营能力,能有效带领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实现从业务财务向战略财务的升级转型,帮助公司培养具备战略视野的专业财务管理团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次财务总监的更换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公司国际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有利于公司战略项目的加快推进,促进公司核心竞
争力的持续领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777,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3%。毛应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毛应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期间的勤勉工作及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方贤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方贤水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简历:
方贤水:男,196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
30 年以上的化纤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曾任职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海南逸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逸昕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博恒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逸盛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小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盛催化剂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方贤水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77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方贤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