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8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万元,期限6年。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70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979,2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679,245.28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84号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额
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002491742 298,540
2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1302491896
3 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8110801011402491881
4 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8110801012402492678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宗玄、朱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