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12653 18 恒逸 R1
112660 18 恒逸 01
112681 18 恒逸 02
112883 19 恒逸 01
112910 19 恒逸 02
149061 20 恒逸 0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总裁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监事、总裁变动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股
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提名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毛应女士、吴中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同意提名杨柏樟先生、杨柳勇先生、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目前,该选举议案已获得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推荐,提名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股东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目前,该选举议案已获得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外,经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倪金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职工代表监事。具体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邱奕博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总裁具体简历同上。
二、董事、监事、总裁换届影响分析
本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变动属于正常换届,本次人事调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一、非独立董事简历
邱奕博,中国国籍,男,1987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石化
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系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
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方贤水,中国国籍,男,1964 年 3 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近
30 年的石化化纤行业的生产运营管理经验。曾任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7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倪德锋,中国国籍,男,1978 年 1 月出生,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浙江恒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截止本公告日,倪德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5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6%),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楼剑常,中国国籍,男,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学硕
士研究生、休斯顿大学 MBA,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厂副厂长、厂长;中国石化燕山石化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副主任兼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止本公告日,楼剑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毛应,中国国籍,女,1981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职恒
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截止本公告日,毛应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吴中,中国国籍,男,1989 年 7 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
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恒逸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9,2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吴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
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吴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简历
杨柏樟,中国国籍,男,1957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截止本公告日,杨柏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柳勇,中国国籍,男,浙江桐乡人,1964 年出生,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金融学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1984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 年参加工作。1980 年至 1984 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1984 年至
1987 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硕士研究生),1987 年至今任浙江大学金融系教师(其中:1996 年至 2001 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专业学习[博士研究生]),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止本公告日,杨柳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
陈三联,中国国籍,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
历任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干部,《律师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截止本公告日,陈三联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