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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
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
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
际效果。
平安财富*汇安947号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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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 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汇川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2、13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电话:4008-8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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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合同:指《平安财富*汇安947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或信托: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平安财富*汇安947号集合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4. 委托人:指加入信托计划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合格投
资者,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5.优先委托人:本信托项下为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6.劣后委托人:本信托项下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7.受托人:指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9.优先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项下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0.劣后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项下劣后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补仓义务人:指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的人,即本信托计划由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12.差额补足义务人:本信托计划由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信托计划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年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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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以保证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13.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合同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
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签署的《平安财富*汇安947号集合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平安财富*汇安947号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7.优先信托受益权:指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劣后信托受益权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权利。
18.劣后信托受益权:指持有劣后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信托终止时,且信托计划项下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均已获得足额分配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劣后信托利益的权利。
19.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是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1元。
2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信托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于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等的计算依据之一。
21.当期信托单位份数:是指当期信托投资的信托单位份数,等于当期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1元。
22.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24.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该值按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后4位。
25.推介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期间,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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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认购:指在信托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7.认购资金:指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8.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29.信托终止日:指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含提前终止、预计存续期限届满终止及延期终止之日,下同)。
30.存续期:指本信托合同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3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成立日(含)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之期间的天数。
32.信托资金:指本信托成立时以及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33.集合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34.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均等份额化的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及认购价格均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根据分配顺位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一份信托合同对应只能认购一种信托单位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必须分别签署信托合同,不同类型信托单位不得相互转化。
35.优先信托单位:是优先于劣后信托单位取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类型。
36.劣后信托单位:是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只能在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项下预期信托利益足额获得分配后,方有权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劣后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类型。
37.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的总数。本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全体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之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因信托利益分配后注销相应信托单位而相应减少。
38.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份额的总数。本信托成立时,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全体优先委托人认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之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因信托利益分配后注销相应优先信托单位而相应减少。
39.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上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所形成或取得的财产。包括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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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资金和证券类资产、债券利息、买卖债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40.信托专户:包括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的本信托项下资金专用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是以受托人和本信托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41.委托人指令: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为了行使该投资决策权限可向受托人发送的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受托人对于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42.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权对本信托或本信托投资业务相关事项进行监管的机构。
4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机构、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管理机构等发布的规则、决定、通知、指引等。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年: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二条 信托目的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按委托人的指令投资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与信托财产保管人
1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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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信托的委托人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并成功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本信托的委托人均应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型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3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本信托的最低认购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壹佰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贰拾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叁拾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信托的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5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资金金额、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信托受益账户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的,并以其在信托文件中签署的内容为准(如有冲突,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成立后,如以上信息变更须由申请人于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受益人变更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的,必须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变更信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