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
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文 拟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中国湖南岳阳市屈 第五条 公司住所:岳阳城陵矶综合保
原管理区营田镇。邮政编码:414418 税区二期二号标准化厂房3楼303室。邮政编
码:414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6,634,576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6,634,576 266,634,57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 、分 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 ,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的
(五 )将 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 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 ,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工。 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 )项、第( 五)项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上的股东 、公 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利用各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追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并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强制实施“占用即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机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控制人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东 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
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 第四十九条内容删去,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变化,导致公司原有的经营高管层身份变换等情况
出现,则公司新进入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给
予高管团队职业补贴,补贴金额以其年薪额为依
据,按照一年司龄补贴三个月年薪的标准进行补
贴。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但是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三)本章程的修改
的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以上通过才能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 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