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壮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67,028,61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67,018,61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2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康笃华、杨波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