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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1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第十一届董事
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由董
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财务总监傅本生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傅本生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傅本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公告日,傅本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02,800股(其中所持股票
400,000股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傅本生先生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傅本生先生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减持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及董事会对傅本生先生在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意聘任余励洁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余励洁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余励洁女士曾任公司监事,在其离任至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公告日,余励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经过对余励洁女士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的考察,董事会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能力。
  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刊载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定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余励洁,女,1975 年 1 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会计师。现任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总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监事,厦门国贸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国贸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国贸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国贸产业有限公司监事,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港中旅(厦门)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监事等职。

  截至公告日,余励洁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除上述任职外,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2014 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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