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2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2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股份128,961,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1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25,019,1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465%;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942,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95%。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6,799,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57,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942,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9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2%;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2%;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5%;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53%;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92%。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二〇一九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2%;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2%;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5%;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53%;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92%。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2%;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2%;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5%;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53%;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92%。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二〇二〇年度预算案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2%;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2%;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5%;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53%;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92%。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2%;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2%;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5%;反对3,46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53%;弃权4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9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5,01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35%;反对3,438,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660%;弃权5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314%;反对3,43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623%;弃权5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6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曾挺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8,002,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63%;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84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56%。
(2)选举王明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3)选举郭聪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4)选举杜少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3%;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5)选举傅本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6)选举陈弘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六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曾挺毅先生、王明成先生、郭聪明先生、杜少华先生、傅本生先生、陈弘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3%;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2)选举刘大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3)选举程文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127,70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5,54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130%。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郑学军先生、刘大进先生、程文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度述职报告》,对二〇一九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汇报。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吴润之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