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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24-026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05 月 21 日 9:15-9:25,9:
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0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 8 号总部办公楼 3 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克波。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372,495,2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5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52,129,7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35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0,365,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33,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2%;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88,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4%;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0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8%;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
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2023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0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8%;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61,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81%;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6%;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33,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2%;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88,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4%;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0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61,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81%;反对
58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860,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6%;反对
6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5,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967%;反对
6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0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61,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81%;反对
58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4,687,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78%;反对6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69%;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87,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78%;反对
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69%;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90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8%;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61,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81%;反对
5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6%;弃权 2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孟奥旗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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