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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4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 8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355,237,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6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7,145,18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09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81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8,092,4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8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8,09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8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墨西哥名华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41,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86%;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18%;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275,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1%;反对
9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062%;反对
96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9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6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7,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81%;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律师、邰恬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模塑科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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