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4-04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
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子公司中化东大(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东大”)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南京”)的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竞价,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志”)为受让方,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15,838.68 万元。
2、近日,公司和中化东大完成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并将股权转让合同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3、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通过公开市场挂牌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子公司东大南京 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
让子公司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1、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东大南京 100%的股权,挂牌价格系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化东大(淄博)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3]第 001803 号)的评估值为基准,东大南京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5,838.68 万元。
2、本次交易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7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示。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发来的《交易签约通知书》,确认本次
交易的受让方为南京诚志。
3、近日,公司和中化东大完成与受让方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签署,随后按要求将股权转让合同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审核。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36988A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18 日
注册资本:379,685.12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卫兵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 118 号
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洁净煤技术系列产品(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经营),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经营)及相关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诚志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四、《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转让方一:是指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转让方二:是指中化东大(淄博)有限公司,即乙方。
1.3 受让方:是指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即丙方。
1.8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丙方按照甲乙双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甲乙双方指定账户的、作为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2,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第二条 产权转让标的
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乙双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100%股权。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乙双方合法持有 100%股权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乙双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捌佰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元(小写 158,386,800.00 元)转让给丙方。其中,甲方转让标的企业 51%股权对应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捌仟零柒拾柒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小写 80,777,268.00 元);乙方转让标的企业 49%股权对应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柒仟柒佰陆拾万零玖仟伍佰叁拾贰元(小写 77,609,532.00 元)。
丙方按照甲乙双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六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6.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5 个工作
日内,丙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5 甲乙双方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
理权移交给丙方,由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外转让子公司东大南京 100%的股权,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符合公允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不再持有东大南京股权,东大南京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六、备查文件
1、《产权交易合同》;
2、《交易签约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