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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炼石航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1-029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及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14:30。

    4、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成都航宇超合
金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98,349,8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533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7,754,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2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0,595,3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113%。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78,7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51,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27,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2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2.00 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3.00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4.00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
损,决定 2020 年度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5.00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7.00 关于 2020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批准公司 2020 年度审计费用为 295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55 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8.00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7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87%;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278%;反对
87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闫思雨律师和郭斌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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