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 2018-008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2017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燃煤蒸汽生产成本增
加,同时燃气蒸汽产量及成本大幅增加。经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三级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协商,并结合政府部门对津联热电 2017 年度热力类公共产品财政补贴核定情况,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2017年燃煤蒸汽购销价格由2017年6月29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70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75.50元/吨(不含税)。燃气蒸汽购销价格由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224元/吨(不含税)调整至 266 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以各方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为准。本次蒸汽价格调整后,泰达能源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00万元-500万元。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泰达能源、国华能源的2017年度蒸汽价格调整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限: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6月30日对外公告《重大合同公告》,按照
2016年度热力产品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为亏损。
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结合上市公司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约为400万元至900万元,比2016年度净利润增幅区间为3.01%-131.76%。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94%;
注册资本:26,294万元;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注册地址:
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
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14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18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3.95%;2015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5.61亿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44%;2016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5.65亿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93.5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是唯一供应商与用户关系。截至2016年12月31日津联热电的总资产124,702.22万元,净资产为46,194.12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70,024.65万元,实现净利润165.37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2004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蒸气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燃煤蒸汽价格为 175.50 元/吨(不含税),燃
气蒸汽价格为266元/吨(不含税),热水炉供热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
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协议签署时间:2018年1月24日。
7.协议生效时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8.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上述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泰达能源及国华能源于2017年4月26日分别与津联热电签定了2017
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2017年度燃煤蒸汽价格为150元/吨(不含税)、
燃气蒸汽价格为224元/吨(不含税)。2017年6月29日分别签定了《蒸汽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度燃煤蒸汽价格为170元/吨(不含税)。
同时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蒸汽购销价格是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结合经政府核准的津联热电热力产品零售价格和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的热力类公共产品财政补贴等情况协商确定的,鉴于2017年度应给予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核定工作尚未完成,上述有关方经过协商一致,分别签署2017年度《蒸汽购销合同》,待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相关方可再行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鉴于2017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燃煤蒸汽生产成本增
加,同时燃气蒸汽产量及成本大幅增加。经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协商,并结合政府部门对津联热电2017年度热力类公共产品财政补贴核定情况,于2018年1月24日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公司2017年度燃煤蒸汽价格由170元/吨调整为175.50元/吨,提高了5.50元/吨(不含税),2017年度燃气蒸汽价格由224调整为266元/吨,提高了42元/吨(不含税)。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原材料燃煤价格、燃气蒸汽产量及成本等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稳定,保障了公司盈利的稳定性、连续性,保证了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6月30日对外披露《重大合同公告》,按照2016年热力产品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为亏损;本次全资子公司蒸汽价格调整后,结合上市公司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400—900万元,比2016年度净利润增幅区间为
3.01% -131.76%(详见同日《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计公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的企业,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在区域内互为唯一客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24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