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 2017-03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2017年上半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公司全资子公
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及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燃煤蒸汽生产成本比2016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为了保证泰达能源、国华能源正常生产经营,结合预计的2017年度热力产品产销情况和津联热电热力补贴核定情况,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经过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泰达能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公司与津联热电2017年燃煤蒸汽购销价格由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0元/吨(不含税)调整至 170 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以各方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为准。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对外公告《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按照2017
年4月26日公司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2017年燃煤蒸汽购销价
格及2016年度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预计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亏损。
本次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按照本次约定2017年燃煤蒸汽购
销价格及2016年度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预计2017年经营业绩仍为亏
损,但亏损金额大幅下降。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94%,
注册资本:26294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联热电2014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6.18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3.95%;2015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5.61亿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44%;2016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5.65亿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93.5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是唯一供应商与用户关系。截至2016年12月31日津联热电的总资产124,702.22万元,净资产为46,194.12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70,024.65万元,实现净利润165.37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2004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蒸气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170元/吨(不含税),热水炉供热
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
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 协议签署时间:2017年6月29日。
7. 协议生效时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完全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2017年上半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公司全资子公
司泰达能源及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燃煤蒸汽生产成本比2016年有较大幅度
的提高,为了保证泰达能源、国华能源正常生产经营,结合预计的2017年
度热力产品产销情况和津联热电热力补贴核定情况,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经过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泰达能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公司与津联热电2017年燃煤蒸汽购销价格由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0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70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完全一致。
本次公司与津联热电约定的2017蒸汽价格比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
蒸汽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根据环保要求,预计2017燃气蒸汽产量
在全年蒸汽总产量占比大幅提高,同时预计燃煤价格可能会继续上升和较大幅度波动,导致蒸汽成本大幅增加,现预计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仍为亏损,但亏损金额大幅下降;2017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比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中的经营业绩预计金额减亏3,000万元左右(上半年财务数据情况请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在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2017年度的财政补贴核定工作完成之前,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三级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签订了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继续与有关方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津联热电的2017年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司与有关方将继续
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此次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的企业,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在区域内互为唯一客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6月29日在
本公司召开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