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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5 深市 滨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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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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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95 证券简称: 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 2016-003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 2015 年以来公司原材料燃煤等价格大幅下降,根据政府部门 2015
年度给予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核定
情况,经双方协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简
称“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2015 年
度蒸汽销售价格由 160.50 元/吨调整为 148.10 元/吨。本次蒸汽价格调整
后, 公司预计 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与上一年度净利润基
本持平并略增,同时与年初净利润预计情况基本一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国华能源的 2015
年度蒸汽价格调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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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
的风险;
(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
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
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 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对外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以下简称《重大合同公告》), 按照 2014 年度销售产量进
行初步预计公司 2015 年净利润与 2014 年净利润基本持平。 本次签订《蒸
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公司预计 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数为 340 万元至 450 万元,比 2014 年度净利润增幅区间为 1%—25%, 与《 重
大合同公告》预计的净利润数基本一致。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90.94%,
法定代表人:徐天大;
注册资本: 26,294 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 120115722984523 ;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 21 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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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2.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12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7.31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3.34%; 2013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75 亿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2.68%; 2014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18 亿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3.95%。
3. 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
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是唯一供
应商与用户关系。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津联热电的净资产为 42,934.33
万元,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66,320.82 万元,实现净利润 136.47 万元。经营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本公司自 2004 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
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款
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签定《蒸气购
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 津联热电向公司
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 148.10 元/吨(不含税),热水炉
供热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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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
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 协议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6. 协议签署时间: 2016 年 1 月 19 日。
7. 协议生效时间: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 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 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
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
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 2) 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
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
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
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与上述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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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分别津联热电签定了
2015 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 160.50 元/吨(不含税),
同时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蒸汽购销价格是公司、津联热电双方结合经政府
核准的津联热电热力产品零售价格和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的热力类公共产
品财政补贴等情况协商确定的,鉴于 2015 年度应给予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
核定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津联热电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待津
联热电的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双方可再行协商调
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鉴于 2015 年以来公司原材料燃煤等价格大幅下降,根据政府部门 2015
年度给予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核定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 公司、国华能
源与津联热电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将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蒸汽销售价格由 160.50 元/吨(不含税)
调整为 148.10 元/吨(不含税), 降低了 12.40 元/吨(不含税)。 公司董事
会认为, 在原材料燃煤等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下, 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
充协议》 的签订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稳定, 从短期看,虽然将对公
司 2015 年的净利润增长幅度造成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保证了公司盈利的
稳定性、 连续性, 为将来蒸汽购销价格随煤价波动进行动态调整奠定了基
础, 对推动煤热联动机制的建立起到积极作用, 保证了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对外披露《 重大合
同公告》, 按照 2014 年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公司 2015 年净利润与 2014
年度净利润基本持平; 本次蒸汽价格调整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340—450 万元,比 2014 年度净利润增幅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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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5%, 与《 重大合同公告》 的预计净利润数基本一致。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的企业,在天
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
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 在区域内互为唯一
客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召开董事
会八届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
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合同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 1)董事会决议;
( 2)独立董事意见;
( 3)公司、 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
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