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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3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分别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2015年3月11日在本公司签订了2015年度的《蒸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度公司与津联热电之间的蒸汽销售价格为160.50元/吨(不含税)。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
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本次签署《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2015年蒸汽销售价格与2014年蒸汽销售价格降低6.44元/吨(不含税),按照2014年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与2014年度净利润基本持平。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94%,
     法定代表人:徐天大;
     注册资本:26294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联热电2012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7.31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3.34%;2013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75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2.68%;2014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6.1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3.95%。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
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是唯一供应商与用户关系。截至2014年12月31日津联热电的净资产为42934.33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66320.82万元,实现净利润136.47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2004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160.50元/吨(不含税),热水炉供热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合同期满,双方均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要求时,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任何一方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变更要求时,双方应另行协商,重新签订《蒸汽购销合同》。以后年度合同延续,亦按上述方式处理。
     5.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合同签署时间:2015年3月11日。
     7. 合同生效时间:2015年3月11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计付。
     9.其他事项说明
     本合同约定的蒸汽购销价格是公司、津联热电双方结合经政府核准的津联热电热力产品零售价格和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的热力类公共产品财政补贴等情况协商确定的,鉴于2015年度应给予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核定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津联热电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待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双方可再行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的交易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上述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自2014年以来公司原材料燃煤等价格下降,结合预计的2015年度热
力产品产销情况和津联热电热力补贴核定情况,经协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于2015年3月11日分别与津联热电签定了2015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160.50元/吨(不含税),比2014年度166.94元/吨(不含税)降低了6.44元/吨(不含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蒸汽购销合同》的签订保证了公司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企业,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3月11日在本公司召开董事会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的议案,本合同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