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2-00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 2011 年以来燃煤等价格大幅上涨,蒸汽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天
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
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
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在本公司签订
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之间的 2011
年蒸汽销售价格为: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签定的《蒸气购销合同》中约定
的 158.38 元/吨(不含税)调整至 169.98 元/吨(不含税)。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
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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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
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对外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 2011 年净利润为-5000 万元至-
6000 万元,本次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公司预计 2011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00 万元至 550 万元。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90.94%,
法定代表人:徐天大;
注册资本:26294 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 21 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
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0 年 10 月之前,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天津
泰达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热电”)100%的股份、持有津联热电 9%的
股份,同时泰达热电、津联热电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卢兴泉先生;国华能源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国华能源 7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本公司认为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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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的蒸汽购销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0 年 10
月,卢兴泉先生辞去泰达热电、津联热电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就任公司总
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6 条第一、第二项之
规定,本公司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公司的关联关系
已不存在,并且已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
签订的合同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08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4.51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2.25%;2009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5.29 亿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2.19%;2010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26 亿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92.9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
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彼此互为
唯一用户、相互依赖。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津联热电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2448.10 万元,2010 年度营业收入 58467.37 万元,实现净利润-2907.81
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 2004 开始与津联热电
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款
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签定《蒸气购
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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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
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 169.98 元/吨(不含税),热水炉
供热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
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协议签署时间:2012 年 1 月 12 日。
7. 协议生效时间:2012 年 1 月 12 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
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
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
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
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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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与上述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分别津联热电签定了
2011 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 158.38 元/吨(不含税)。
由于 2011 年燃煤等价格不断上涨,公司原材料成本不断增加,比照周边地
区供热价格,公司一直积极要求自 2011 年 11 月份起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公告调整蒸汽最终销售价格,但考虑为减小对区域投资
环境的影响和便于企业用户做好调价准备,决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将工
业蒸汽的最终销售价由每吨 170 元(含税)调整为每吨 204 元(含税)。
为缓解因推迟调价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提高了
对蒸汽生产销售环节 2011 年度的政府补贴,在此基础上公司与津联热电协
商调整 2011 年度的蒸汽销售价格,并达成共识。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
电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将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蒸汽销售价格由 158.38 元/吨(不含税)调整为
169.98 元/吨(不含税),提高了 11.6 元/吨(不含税)。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签定保证了公司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
缓解了因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给热力生产企业带来的压力,促进了公司可持
续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价格调整将给公司 2011 年增
加 4680 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对外披露《天
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 2011
年净利润约为-5000 万元至-6000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0.23 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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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元。本次蒸汽价格调整后,预计 201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 200 万元至 550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 0.009 元至 0.025 元。关于
公司 2011 年业绩预告修正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天津滨海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企业,在天津
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
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在区域内互为唯一客
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出会议
通知,并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在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
议》的议案。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
充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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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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