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0年度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津证办字(1999)73号文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32号文核准实施。《配股说明书》刊登于2000年5月11日《证券时报》上,现将本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1.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8元
4.配售比例及配股数量
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154610411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国有股股东本次应配股份为25383123股。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国有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2538312股,其余部分配股权放弃。
法人股股东本次可配7287000股,经向全体法人股东发函征询配股意见,放弃配股数量为5653200股。回函认购配股及未回函的配股数量为1633800股,本公司将保留该部分股东的配股权至配股缴款结束日,逾期视为放弃配股。
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3713000股。
5.配股代码:8695
6.股权登记日:2000年5月25日
7.除权基准日:2000年5月26日
8.配股缴款起止日:
自2000年5月29日至2000年6月9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9.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10.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灯塔油漆”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到各股票托管券商处填写“灯塔A1配”(代码8695),配股价格为每股8元,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乘以配股比例(10∶3)不足一股的部分不予配售。
(2)若投资者在2000年5月26日至2000年6月9日期间,办理了“灯塔油漆”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3)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管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4)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社会公众股配股未被认购部分,由承销商包销,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配股由主承销商代销。
11.获配股票的交易:
本次社会公众股获配股票的上市交易日期,将于本次配股工作结束并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由深圳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时间另行公告。
12.咨询机构
(1)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22)26345536
传真:(022)26340776
联系人:王靖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26249
传真:(010)88026788
联系人:田原、顾晓东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2000年5月11日《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公司2000年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