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修订、制定相关制度。
一、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方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