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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1 深市 亚太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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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债权确认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0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债权确认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3-002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债权确认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公司”)于 2023年 1 月 28 日收到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 民终 1016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B 座 0611 室。

  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秦碧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公司”)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申报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申报金额合计 117,083,886.83 元,并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大市公司管理人寄出
债权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因大市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向其申报的债权,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该案件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重大诉讼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公司与北
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井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7219.43 元,由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
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8 月 31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民事判决,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23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2022)京 01 民终 1016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振涛的《情况说明》认可,明光公司的第二期增资款 7000 万元进入大市公司后,也就回到了于振涛的万恒公司控制并由于振涛和亚太公司直接支配适用。而涉案 7000 万元款项于
2007 年 10 月 24 日转入大市公司账户内后,当日即已转出。由此可见,涉案 7000
万元款项从大市公司账户转入及转出均是由于振涛及其控股公司控制。大市公司虽然是亚太公司的股东,但其仅是于振涛及其控股公司实现抽逃出资的一环,因此并非大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亚太公司利益,亚太公司要求大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 7000 万元款项已经转出大市公司账户,大市公司并未占有该款项,且该款项的转入及转出均非由大市公司控制,亚太公司要求大市公司返还该款项亦缺乏相应依据。亚太公司要求大市公司确认其公司债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27219. 43 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
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后期公司将采取其他一切合法方式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权益,具体事项公司管理层将与代理律师进行商议。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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