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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1 深市 亚太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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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2-04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
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8 民初 388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8 号北
京国际大厦 B 座 0611 室。

    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秦碧瑄。

    第三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公司”)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申报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申报金额合计 117,083,886.83 元,并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大市公司管理人寄出
债权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因大市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向其申报的债权,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该案件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重大诉讼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原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款转回由己方占有或转为由其实际控制支配的状态,本案中,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亚太公司已将其向明光公司的二期增资款 7000 万元抽回,亚太公司构成抽逃出资,亚太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结合 9382 号判决中确认的事实,亚太公司原向
明光公司支付的 7000 万元增资款已从大市公司转出,由万恒公司控制并由于振涛和亚太公司直接支配使用。因此,该 7000 万元款项既不为大市公司占用,也不为其控制,亚太公司要求确认其对大市公司享有相应债权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7219.43 元,由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同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深入研究分析,做好下一步安排,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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