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91 深市 亚太实业


首页 公告 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

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8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8 民初 9382 号】,主要事项为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已被吊销)与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满志通,男,1960 年 12 月 29 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大钱
市胡同 82 号。

    原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经理。

    原告: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执行董事。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宝,男,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住北京市海淀区笑祖塔院平房 27 号。

    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文,男,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勤街 60 号 702。

    (二)前期进展情况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案号(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到庭参加应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
具建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解除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有效; 2、驳回原告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 年 1 月 4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民终 7336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裁定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8 民初 9382 号】判决
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解
除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 70 元,原告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
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
初始投资成本为 1 亿元,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00 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 2010 年 04 月 20 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
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管理层与律师正在商议,后期公司将采取不限于上诉等方式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8 民初 9382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