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2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熊为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787,678,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4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4,299,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1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78,90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0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元勋先生及刘洋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 选举吴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熊为民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万勇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邓自平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5 选举李伍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1.06 选举董剑平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 选举刘云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冀志斌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唐学锋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3.01 选举吴斌鸿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赵俊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66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82%。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5,4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54%;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 2,231,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 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70%;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89%;弃权 2,231,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 66.0541%。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刘洋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