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8-043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
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赵威先生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
376,739,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2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76,593,9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13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4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盛武先生及闫倩倩女士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即公司将以现有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81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5.5233%;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4179%。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年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32,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715%;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70%;弃权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3.1932%;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588%;弃权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7481%。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①选举吴城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吴城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②选举熊为民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熊为民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选举郝国政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郝国政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9、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①选举刘云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刘云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②选举冀志斌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冀志斌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10、审议通过《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①选举李杰为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李杰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②选举张如敏为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60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1.6609%。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张如敏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