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3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于2017年8月21日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签订了《锌精矿供销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点价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供销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预
计累计金额约5.30亿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供货结算额为准)。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若本合同能有效履行,将保障公司同期的经营利润,但亦可能因市场价格再度上涨而损失超额利润。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将有利于稳定公司2017
年度经营业绩,具体将以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合同当事人: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建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锌及其它有色、黑色金属和能源矿产等的冶炼、开采、选矿、加工,矿产品销售;硫酸生产、运输、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矿产资源勘查及其信息、技术服务,住宿餐饮业务(仅限分支机构),余热余压发电、销售;金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动产的投资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的销售、租赁;化工产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
关联关系:紫金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年度 发生的购销金额(万元) 占各年度购销比重 备注
2014 389,795,414.35 39.50%
2015 301,492,857.29 27.94%
2016 423,179,529.50 38.00%
3.履约能力分析
紫金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结合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该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董事会认为紫金公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能够遵守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三、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2017年8月21日
供方: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 规格 生产 单位 作价数量(吨) 期货点价 供应时间
名称 型号 厂家 (元/吨)
约6000 23104.73 7月31日前
约5000 22526.88 8月31日前
锌精 约5000 22489.69 9月30日前
矿 ≥47 东矿 金属吨
约5000 22837.79 10月31日前
约5000 23141.06 11月30日前
约5000 24107.77 12月31日前
计价方式:计价以上期所期货合约作为基准,供方享有点价的权利,在点价执行过程中,需方接到供方价格指令(或者委托),需方即可在供方告知(委托)的期货价格基准(或基准之上)自由交易,每日的期货交易数量及所点价格,由需方负责打印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最终结算价以所有点价加权平均价核算。
结算价M:(1)当锌锭价格(P)等于15000元/金属吨,M=P-{4600+(P-15000)×20%}
元/金属吨;(2)当锌锭价格(P)大于或小于15000元/金属吨,M=P-{4600+(P-15000)×
20%}元/金属吨;
锌精矿以锌品位50%为计价基数,当Zn>50%时,品位增加1%,价格增加20元/金属
吨;当45%≤Zn<50%时,每减1%单价减20元/金属吨;当43%≤Zn<45%时,品位每减
1%单价在45%的基础上减50元/金属吨;当40%≤Zn<43%时,品位每减1%单价在43%
的基础上减100元/金属吨;当Zn<40%时,需方拒收。
付款方式:因需方期货操作,需占用保证金,此项资金由供方提供,价格在24000元以
内,提供资金约2000元/金属吨;价格在25000元以上,供方相应增加此项资金金额,此项
资金将从上月货款中扣除,逐月推迟付款给供方。
结算方式:1.化验结果须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后由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每月结算一次,做到票货两清(结算后五日内向需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双
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责任除外。
合同生效条件及合同有效期:点价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签署正式合同前点价部分纳入本合同范围;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无特殊原因,本合同条款不作更改。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供销合同金额约5.30亿元人民币,合同金额约占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0.65%;
合同产品销售数量约占上一年度产销售总量的36.30%;
2.本合同主要系公司规避销售价格下跌锁定利润而签订,合同的有效履行,将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亦不会因履约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东矿与紫金公司签署的《锌精矿供销合同》。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