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收到南京市
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 0104 执 59 号
《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收到南京
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 0104 执 393 号《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根据上述执行文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之一(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被秦淮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履行(2021)苏 01 执 1309 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之二(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1 号)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苏 01 民初 839 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浦发银
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民初 839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借款 6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316 万元、罚息(自 2020 年 11 月 13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 6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7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75%计算);2.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15 万元;3.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2550 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 01 执 130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5)、2021 年 9 月 24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14)、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59)。
2.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1 号)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苏 01 民初 831 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831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 民初 831 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借款 121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1310833.33 元、罚息(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2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7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75%计算);2.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3.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6478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652800 元,由南京华
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8),2021 年 10 月 12 日 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59 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
知书、风险告知书》主要内容
1、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59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苏 01 执 1309 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
2、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59 号《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
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
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相应利息;3.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4.按财产报告令规定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于本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5.被执行人应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半携本
通知书前来本院执行局 XXX 室接受执行谈话,报告履行结果,未履行的填写财产申报表。(注:法人公司应由法定代表人来院谈话,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393 号《执行通知书、风
险告知书》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苏 01 民初 831 号民事判决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相应利息;3.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4.按财产报告令规定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于本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5.
被执行人应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半携本通知书前来本院执行局 XXX 室接受执行
谈话,报告履行结果,未履行的填写财产申报表。(注:法人公司应由法定代表人来院谈话,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3%。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59 号《执行裁定书》及《执
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4 执 393 号《执行通知书、风险告
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