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各类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收到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特 666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裁定。其他已公告案件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浩投资与华讯科技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
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5),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
请。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
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 7 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
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粤 03 执 6801 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0 年 12 月 7 日收到公司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
公司、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
(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撤销裁决的申请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12 月 28 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
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特 145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华讯科技申请撤销裁决被裁定驳回申请。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 03 民特 142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公司申请撤销裁决被裁定驳回申请。
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2019)深
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获得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0);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0);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6);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各类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二)诉讼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特 666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00 元,由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对于已披露的诉讼、仲裁,近期已收到判决或裁决的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诉讼(仲
序 诉讼标的或仲裁 诉讼(仲裁)进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裁)判决执 公告情况
号 金额(元) 展
行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判决书:返还出资款并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2020 年 9 月 26 日公告
1 宋莉莉 合同纠纷 906,530.00 一审判决结案 执行中
华讯方舟通信 25 日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0-131
设备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判决书:返还出资款并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2020 年 9 月 26 日公告
2 陶毅昊 合同纠纷 906,530.00 一审判决结案 执行中
华讯方舟通信 25 日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0-131
设备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股份 一审判决:判决支付 1,909,362元及自 2017 2020 年 9 月 26 日公告
3 万传彬 合同纠纷 2,062,950.13 一审判决结案 执行中
有限公司 年 8 月 24 日期的利息 2020-131
国蓉科技有限
判决书:判决国蓉支付对方货款
福建猛狮新能源 公司、华讯方舟 买卖合同纠 二审判决结案,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告
4 36,710,533.70 35,063,157.5 元、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执行 ——
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纷 执行异议被驳回 2020-115
异议裁定:驳回;执行复议裁定:驳回
公司
一审判决:1、国蓉科技支付货款、退还质
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