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7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河北省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针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与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备”)、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河北装备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中天建设就与公司子公司河北装备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河北装备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
一、被告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348002.59 元及利息(以 60220655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以
2127347.5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 18%计算);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程款 60220655 元中的 2987 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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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前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前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原告施工的保定市徐水区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 353,540.0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58540.01 元,由被告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及工程款违约利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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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