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6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收到公司子
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1691 号《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根据《应诉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华讯科技等提起诉讼。公司此前已公告子公司南京华讯对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提前到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现将本次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9 号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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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B 座 10 楼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臣田工业区宝田一路 37 栋
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臣田工业区宝田一路 37 栋
被告四:深圳市华讯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臣田工业区宝田一路 37 栋
法定代表人:李友
被告五:吴光胜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欠款本息人民币 171,273,155.14 元,其中本金
158,561,016.67 元,利息、罚息、复利共 12,712,138.47 元(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6
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还款日)
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07200KB20199461《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期
间内发生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 2 亿元,对利息、逾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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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用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 07200KB20199460《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为被告一在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期
间内发生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 2 亿元,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用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 NBCB7209BY19001《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四为被告一在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
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 2 亿元,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用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五签订了编号为 07200KB20199459《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五为被告一在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期
间内发生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 2 亿元,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用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6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07200LK20198124 的《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人民币贷款 9500 万元,贷款期限
12 个月。提款具体的借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2019 年 6 月 28
日,原告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9500 万元,贷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6 月 27 日,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 6%。
2019 年 12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07200LK199I94KI 的《线上
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双方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发起借款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协议项下每笔线上流贷的借款金额、用途、起息日、到期日、利率等以贷款人在网上银
行等电子渠道上出具的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2019 年 12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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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原告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分别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3480 万元和 3250 万
元,贷款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
率 5.5%。但是,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被告二、三、四、五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7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47%。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