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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ST华讯: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收到子公司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通葡”)、尹兵、高杰、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翰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立案信息(案号:(2021)吉 05 民初 76 号),因江苏翰迅怠于行使对 ST 通葡的到期债权,南京华讯对通葡股份、尹兵、高杰、第三人江苏翰迅提起诉讼,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年 4 月 28 日受理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21 年 4 月 28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1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尹红

    被告:尹兵

    被告:高杰

    第三人: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迅)

    住所: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加兴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 5000 万元(暂定金额,后续视情况追加)。

  二、判令被告尹兵与被告高杰对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代位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由三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对第三人翰迅享有 2.35 亿元到期债权。

    2017 年 9 月-2018 年 2 月,原告与翰迅签订 8 份《采购合同》,分三次向翰
迅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 22974.91 万元。2019 年下半年,原告与翰迅签订《退货协议》,约定双方此前签订的 8 份《采购合同》解除,原告将所采购货物退还翰迅,翰迅扣除货物损耗折旧费 2398.91 万元后应当退还原告货款 20585 万元。《退货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全部货物退还翰迅,翰迅出具《货物退货签收单》确认收到退货,就该 8 份合同,翰迅欠原告 20585 万元。

    此后,原告要求翰迅还款,翰迅无力偿还。2019 年 11 月 13 日,双方签订
《债权转让合同》。2019 年 12 月 26 日,双方和案外人江苏华脉云网信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脉云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解除协议暨债权转让款履行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翰迅将其对通葡的 23585 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用于抵销所欠原告的债务,超出的 3000 万元部分由原告将其对华脉云网享有的 3000 万元债权转让给翰迅进行冲抵。

    2020 年 4 月 9 日,原告和翰迅共同向被告通葡发出《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
知书的联合告知函》,翰迅对通葡的 23585 万元债权转让行为被撤销,对应的20585 万元抵销行为相应撤销,但华脉云网的 3000 万债权转让仍予保留。

    鉴于以上情况,就 8 份合同,翰迅仍欠华讯 20585 万元(清偿时间可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开始计算),另华脉云网的 3000 万元至今没有清偿,同样应视为
翰迅对华讯的债务(清偿时间可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开始计算)。故华讯对翰
迅享有的到期债权金额为 2.35 亿元(本金)。

    二、第三人翰迅对被告通葡享有到期债权 2 亿元(本金)。

    2017 年 12 月,被告通葡与第三人翰迅签订 TPHX20171203《借款合同》,
被告通葡向翰迅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 18%计息,
逾期后按年利率 24%计息。被告尹兵与被告高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署后,翰迅已依约向被告通葡指定账户发放全部借款 1 亿元。

    2018 年 2 月,被告通葡与第三人翰迅签订编号 TPHX20180211《借款合同》,
被告通葡向翰迅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 8 个月,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止。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 21%计息,逾期后按年利率 24%计息。
被告尹兵与被告高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署后,翰迅已依约向被告通葡指定账户发放了全部借款 1 亿元。

    基于上述两合同,被告通葡曾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向第三人翰迅出具《承诺
函》,函中载明截止 2019 年 4 月 30 日,被告通葡确认尚欠第三人翰迅借款本息
合计 2.41 亿元。


    三、第三人翰迅怠于向被告行使债权

    第三人翰迅对被告通葡的债权早在 2019 年即已到期,通葡到期未偿还,第
三人翰迅始终怠于行使权利。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第三人翰迅曾于 2020 年 3月向被告通葡等提起诉讼追讨欠款,但又于 2021 年 3 月撤回起诉,第三人翰迅的行为与未起诉无异,已构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原告对第三人翰迅享有 2.35 亿元的到期债权,第三人翰迅至今没有偿还。第三人翰迅对通葡享有 2.41 亿元以上的到期债权,但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另,因被告尹兵和高杰是被告通葡与第三人翰迅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依据《民法典》第 535 条之规定,应当就本代位诉讼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因资金紧张无法承担全部款项的诉讼费用,故先就其中的 5000 万元提
起诉讼,并保留就剩余款项及利息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本诉讼不应视为原告放弃了主张其余款项及利息的权利。本诉讼通知书送达之日,视为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13%。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南京华讯聘请的上述案件代理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梳理:2019 年 11 月 13
日,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2019 年 12 月 26 日,南京华
讯、江苏翰迅与江苏华脉云网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解除协议暨债权转让款履行协议》,公司此前披露的《采购合同解除协议暨债权转让款履行协议》
签署日期有误。另 2020 年 4 月 9 日,南京华讯和江苏翰迅共同向 ST 通葡发出
《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江苏翰迅对 ST 通葡的 23,585 万元债权转让行为已被撤销。根据公开信息,江苏翰迅与 ST 通葡、高杰、尹兵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翰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江苏翰迅撤诉。南京华讯已就上述和解及撤诉事项向江苏翰迅发函要求其提供与ST通葡之间的和解协议,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得。南京华讯此次对 ST 通葡等提起诉讼为代位权诉讼,上述和解及生效情况对公司本次代位权诉讼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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