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如果公司后续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 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11 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 〕129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 号),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被终止上市。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 号),河北证监局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现就有关事项主要情况披露如下:
一、被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7):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
字 2020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此外,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146),经自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存在利用虚假合同虚增 2016 年及 2017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公告。
日前,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河北证监局调查完毕,河北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张沈卫、张峥、王巍、李湘平、潘忠祥、赵术开、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陆建国、诸志超、黄立峰: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讯方舟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4 月,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华讯)虚构与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特)、上海瀚讯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讯)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6 年 6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67.48 万元,分别占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6.1%、11.36%。
2016 年 8 月至 10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翰迅)、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普天)等主体的购销
交易,2016 年 11 月至 12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6 年年度报告》虚
增利润总额 613.68 万元,占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07%。
二、《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 1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艾尔特、上海瀚讯、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斗导航)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3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1835.04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7%、11.09%。2016年 10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道康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道康)、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1440.73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7.72%、8.71%。
2017 年 2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南京普天的等主体的购销交易,
2017 年 5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365.25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53.7%、26.39%。
2017 年 8 月至 9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普天信息、北京智芯微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芯)、北京普天大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大健康)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1-12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
《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3722.35 万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5%。
2017 年 9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普天信息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2
月确认成本和收入,华讯方舟《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67.63 万元,
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83%。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南京丰盛产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丰盛)的购销交易,2018 年 5-6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
华讯方舟《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771.79 万元,占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8.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簿凭证、南京华讯、华讯方舟及其他有关主体书面确认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
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保证责任。通过调查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依法认定吴光胜、袁东、张沈卫、张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巍、李湘平、潘忠祥、赵术开、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陆建国、诸志超、黄立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华讯方舟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袁东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们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光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沈卫、张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王巍、李湘平给予警告,并分别给予 10 万元罚款;
五、对潘忠祥、赵术开、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陆建国、诸志超、黄立峰给予警告,并分别给予 3 万元罚款。
我局认为,吴光胜涉嫌违法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第一,吴光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前任总经理,懈怠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发生未能及时预防和阻止,放任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子公司南京华讯连续三年发生大比例财务造假行为,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未能避免损害后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第二,经查,吴光胜的诚信记录显示,其因信息披露违规、对外担保违规等事项,已被我局、深圳证监局多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先后 3 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应予从重处罚。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吴光胜市场禁入 10 年,自收到我局市场禁入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华讯方舟、
吴光胜、张沈卫、张峥、王巍、李湘平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可予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韩君:
0311-83638136,传真:0311-8363275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 71 号,邮编:
050081),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已公告的定期报告,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317.65 万元、16,108.68 万元、
13,100.86 万元、-48,833.09 万元、-152,102.96 万元,根据公司已公告的 2020 年
业绩预告,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43,500 万元-65,000万元。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 2016 年报、2017 年报、
2018 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2,881.16 万元、11,831.00 万元、2,771.79 万元,
根据公司初步测算,公司在 2015 年至 2020 年未出现连续四年亏损的情形(最终数据需以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根据深交所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要求及上述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及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
2、如果公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