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或“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审议结果通过《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83.09万股,授予价格为8.07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9月4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
相关审批程序
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授予股票为华讯方舟限制性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华讯方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974.99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75,736.8462万股的1.29%。其中首次授予884.99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1.17%;预留9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0.12%。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
5、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价格为8.0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8.07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华讯方舟A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后36个月为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
比例
第1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2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3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①若预留部分授予日在2017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
比例
第1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4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2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3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②若预留部分授予日在2018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
比例
第1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2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除限售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限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除限售,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7、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各年度业绩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考核条件与首期相同。若预留授予日在2017年,考核年度分别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若预留授予日在2018年,考核年度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具体如下:
①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日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②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日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基本合格 E-不合格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6月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共计1.9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