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4-006
债券代码:149608.SZ 债券简称:21 东北 03
债券代码:149857.SZ 债券简称:22 东北 01
债券代码:149959.SZ 债券简称:22 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094.SZ 债券简称:22 东北 C2
债券代码:148246.SZ 债券简称:23 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512.SZ 债券简称:23 东北 01
债券代码:148572.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658.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C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 293,586,032.90 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19 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
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
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吉 01 民初 9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586,032.90 元及利息。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2 号——临时报告(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向全体债
权人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日前,本次诉讼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但考虑到在日常沟通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较为关注,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现将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向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同步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 1
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1 民初 958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 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 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 1 号民事裁定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